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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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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商贸局是主管全市风景、旅游、商贸行业的市政府直属相当于正局(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风景、旅游、商贸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全市风景、旅游、商贸行业的发展总体规划,指导风景、旅游、商贸设施和网点建设;负责全市风景、旅游、商贸资源的调查、保护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法审核、报批全市风景、旅游、商贸建设项目;负责对全市旅游商贸行业的管理,研究制订管理办法,规范经营秩序;负责全市旅游、商贸市场运行状况的预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屠宰场的规划定点;负责民爆器材、烟花爆竹、汽车报废回收、旧金属回收等特殊商品的管理;负责拍卖、典当等特种服务业的管理;负责盐业的专卖、专营和定点经营管理;负责旅游城市整体形象宣传;指导全市旅游商贸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组织和指导重点旅游产品的重点旅游市场的开发;负责指导商贸服务业的网点建设,培育发展新型商贸业态,引导商贸企业创建名店、名牌、名品;指导和联系旅游商贸行业协会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密切党群关系、接受公众监督,现将我局政务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一)风景区采矿前置核准 办事程序:受理、踏勘、审核 申报材料:1、申请、2、矿点位置平面图(一式两份)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收费标准:无 审批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联系科室:规划建设科 (二)景点内部经营项目审批 办事程序:申请、踏勘、审批 申报材料:1、所在景点提出申请,2、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营场所平面图,4、经营设备有关资料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踏勘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 收费标准:无 审批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联系科室:规划建设科 (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办事程序:受理、踏勘、会审、上报、核发 申报材料:1、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一式两份。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该项目与风景规划的协调关系;与风景区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能源供应方式;三废处理方式,一式两份);3、1:10000地形图一式两份;4、建设项目1:1000以上总平面布置图(3、4两项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两份)。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踏勘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核发。 审批权限:省建设厅 收费标准:无 审批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联系科室:规划建设科 (四)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受理、评审、核发 申报材料:1、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2、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书复印件一份3、详细规划文本及规划图纸八份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 收费标准:无 审批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联系科室:规划建设科 (五)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受理、评审、上报、核发 申报材料: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书复印件2、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一式两份 承诺时限:10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重大项目(索道,缆车,大型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旅馆建筑)的设计方案10个工作日内会审,会审通过后上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核发。 收费标准:无 审批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联系科室:规划建设科 (六)风景名胜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受理、踏勘、评审、核发 申报材料:1、申请2、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踏勘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 收费标准:无 审批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联系科室:规划建设科 联系电话:64720435 二、旅行社的审批 (一) 办事对象 拟在本市境内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各类企业单位和自然人。 (二) 办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及交纳足额的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三) 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四)办事程序 1、收到申办材料后进行初审。 2、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一个月内告知不予报批的理由,并退还申办材料。 3、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一个月内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通知申办单位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责任科室:旅游科 联系电话:64721807 三、旅游投诉 (一)投诉人的条件 1、投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证据; 3、属于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因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认为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用损失的; (4)认为因旅游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二)需送交的材料: 1、投诉人基本情况; 2、被投诉者基本情况; 3、投诉事实与理由; 4、证据; 5、请求。 (三)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1、投诉人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提出; 2、受理或转办; 3、主持调解或处理 (四) 时限 1、接到旅游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受理投诉后,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对受理的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4、对受理的投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在15日内用旅游投诉决定书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5、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天。 责任科室:市风景旅游质监所 联系电话:64721807 四、全国资格导游的报名、考核考试 (一)服务对象 本市境内报考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服务程序 1、通过转发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关于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格导游”报考标准。 2、向考生发放《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3、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统一呈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4、协助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考生培训、书籍和证件发放及考试工作。 5、受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委托,代收报名、考务及发证费用。 (三)办事期限: 受理后按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期限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发书、发证。 责任科室:旅游科 联系电话:64721807 五、导游等级考试 (一)服务对象 本市导游人员。 (二)服务程序 1、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人教司1994年12月6日关于《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组织全市资格导游的定级报名、培训和考核考试工作。 2、向考生所在单位发放导游员等级评定标准和《导游员等级考评表》。 3、考生按评定标准的素质要求资历要求、学历要求、业绩要求填写《导游员等级考评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旅游商贸局旅游科,由市旅游商贸局旅游科汇总统一呈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4、根据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当年下发的《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实施计划》的要求,协助组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5、受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委托,代收报名、培训、考务及发证费用。 (三)办理期限 受理后按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期限及时上报、发证。 责任科室:旅游科 联系电话:64721807 监督投诉电话:64723702 五、市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厂)审核 (一)审批对象:市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经营企业。 (二)审批内容: 市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审批依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3、《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三)审批程序: 申办生猪定点屠宰场,由乡镇政府负责确定本区域办场业主和落实场址,并向市旅游商贸局书面提出申办意见,市旅游商贸局从收到书面申办意见15个工作日内,经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筹建。屠宰场建成后,由市旅游商贸局会同市农业、环境、工商、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办场业主凭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到卫生、农业、工商部门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由市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方可开业。 (四)审批条件: 定点屠宰场(点)的选址,应该符合国家和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的要求,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与医院、学校、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等场所保持1000米以上距离。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平面布置、建筑要求、工艺设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和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核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废水、废物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咨询电话:64715286 服务守则: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服务大局,做好本职工作。 四、热情接待,文明服务,为基层的群众排忧解难。 投诉程序: 当事人或知情人发现本局干部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可向本局纪检委(监察室)投诉,受理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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